湖北幼专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18-09-20 10:14:00 来源:党委组织部(党校) 作者:高露露 点击:5887 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着力推进选贤任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总体要求。根据中发〔20143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省委组织部鄂组办〔20151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高校干部任用办法》)等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文件法规精神,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核查结果处理办法规定(以下简称《个人事项报告核查》),结合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现状和实际情况,形成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经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印发的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选拔任用的原则和资格条件,明确选任方式、范围和拟任职位等基本要素,力求工作深入细致扎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1.必须严格履行选拔任用工作相关程序和手续,包括动议和酝酿、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开展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公示等各个环节,都要制定相关方案,考虑周全,组织严密,实施过程程序到位,手续完备,全程实行痕迹印证管理。

2.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四必”等规定,做到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个人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构有关拟任人选廉洁情况意见“凡提必听”、群众举报反映信息“凡提必查”,全面从严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政策规定,健全完善有关干部选任监督文书档案材料。

3.必须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党内监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从严选拔任用和考核管理干部,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保持干部队伍整体稳定,充分发挥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力促进干部主动担当作为。

组织部作为党委的干部工作职能部门,要深入进行干部政策、纪律的学习研究,加强干部宏观管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在干部选拔任用资格条件和程序手续上替党委把好关,增强干部选任工作透明度,提高干部工作规范化水平,同时自觉接受监督,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顺利进行。

三、选拔任用原则。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

2、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坚持职业化、专业化原则;

7、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8、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四、选拔任用资格条件。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高校干部任用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高校基层单位工作经历。

2、管理岗位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管理七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岗位(管理八级)工作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为受聘担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三年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的,应为受聘担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三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经历。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职教育学历需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证审核通过)。

4、具备《高校干部任用办法》第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基本资格。新提任中层正职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个任期;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严格执行《高校干部任用办法》第七条关于逐级提拔和破格提拔的规定。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高校干部任用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干部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连续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

五、选拔任用方式和对象范围。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主要分为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和公开选聘三种方式,具体选任方式由党委根据实际研究确定,并按相应程序进行。提拔任职和平职重用的,应严格履行提拔程序。属同职级转任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参照轮岗交流任用手续办理。选拔任用中层副职干部参照中层正职选拔程序进行。

学校中层正职干部正式任职后,其岗位职级为管理六级,其任期按《高校干部任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任期四年。中层副职干部的岗位职级为管理七级,任期同中层正职干部。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民主推荐对象范围(人员名册),应为经过干部档案专审、具备选拔任用资格条件的在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考察对象从推荐对象中产生,拟任人选从考察对象中产生。

参加选任中层正职的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为校级领导干部、现任内设(直属)机构中层正职干部和负责人、在职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校级领导干部、现任内设(直属)机构中层正职干部、部分在职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参加选任中层副职有关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可适当缩小,由组织部提出建议并报党委研究审定后予以明确。

六、拟任职位。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拟任职位分为提任职位(含平职重用)和同职级转任职位(含轮岗交流)。具体拟任职位,根据岗位设置和中层干部配备情况,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由组织部提出拟任职位意见报党委研究审定后公布。对于暂缓选配的中层正职干部岗位,在履行选拔任用程序前,由党委指定临时负责人主持工作。

七、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一)动议和酝酿。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正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党委组织部按照《高校干部任用办法》第三章规定,综合各方情况,提出选拔任用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审批后实施。

(二)组织选拔。按照工作方案安排,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按以下程序进行。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参照正职选拔程序执行,其具体程序和要求另外制定实施方案。

1.进行民主推荐。根据《高校干部任用办法》第四章规定,认真做好民主推荐工作。党委组织部制定民主推荐有关表格,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议,公布选拔任用中层正职干部主要原则、资格条件、推荐职位、范围和有关要求,对通过干部档案初审的拟推荐人选,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推荐情况,并向校党委汇报。

2.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由校党委根据《高校干部任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综合考虑干部德才条件和一贯表现等实际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有《高校干部任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六项情形所涉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后,根据《个人事项报告核查》要求,组织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填写,并报省委组织部进行重点抽查核实。依据中央有关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处理办法,妥善处理考察对象有关抽查核实情况。

3.组织考察。根据《高校干部任用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对确认通过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点抽查核实的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中层正职干部拟任人选,要突出德的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干部档案审查和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必须形成表现真实、情况准确、内容全面的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应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由党委组织部汇总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4.校党委讨论决定。选拔任用中层正职干部,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其程序按照《高校干部任用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5.履行任职手续。一是公示。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发布公示第二天开始计算,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二是个别任职谈话和集体廉政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统一进行干部任前集体廉政谈话,提出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三是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下发任职(试用期)通知,填写经档案专审过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连同干部本人考察材料一并归档。任职试用期时间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任职考核材料归档;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学校党委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对拟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管理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竞争上岗。一般在干部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时,可对部分空缺岗位,也可对所有岗位实行竞岗上岗。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干部,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具体实施方案由学校党委根据《高校干部任用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按程序报备后实施。

竞争上岗可采取定向竞岗,也可采取不定向竞岗。实行定向竞岗的,每一职位参加竞岗人数不少于3人;实行不定向竞岗的,实际参加竞岗人数与竞岗职位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达不到竞岗人数比例要求的,应取消或按比例核减竞岗职位。

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也可采取述职竞岗方式进行。采取上述方式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的,一般应组建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11人),可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根据人选综合素质,确定一定比例人选直接进行面试(或述职竞岗)。

党委根据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和民主推荐情况,以及竞岗人员的德才条件、人岗相适度,综合考虑,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其中,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2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实行不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2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以及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等环节的方法程序和规定要求,与组织选拔程序相同。

(四)公开选聘。对于少数专业性较强或有特殊要求的中层干部岗位,学校急需又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面向教育行业或全社会公开选聘。采取公开选聘方式选拔干部,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确定考察对象和研究提出人选方案,组织考察,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开选聘具体实施方案由学校党委根据《高校干部任用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一般应组建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外请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笔试、面试可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参加应聘人员较多时,可以先进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应聘人员与职位数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党委根据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和人岗相适情况,综合考虑个人德才条件、经历业绩等因素,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差额比例由党委根据实际研究确定。学校党委组织考察组,采取一定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报名参加公开选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选拔任用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实际参加竞聘人数应多于公开选聘职位数。党委讨论决定的方法程序等,按照组织选拔程序的规定执行。履行任职手续的要求,参照组织选拔程序执行。

公开选聘非中国籍人员担任学校中层干部,须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五)回避和轮岗。严格按照《高校干部任用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执行。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选任回避的规定,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选任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回避制度规定,涉及回避的对象要履行专门的程序和手续,建立有关会议和文书表册记载。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岗位,要进行干部轮岗交流。有关中层干部轮岗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六)纪律与监督。从严落实《高校干部任用办法》第十章的规定。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党委承担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委员负重要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负具体责任。必须严格选拔标准和资格条件,严格选任程序手续,严格工作纪律规矩,严格加强监督,严格执纪问责。

(七)组织领导。选拔任用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专班,由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承办具体工作。由于涉及干部选任监督、组织考察和档案审查等环节,由纪检、人事部门参与协助,共同组织落实。

八、附则。本暂行办法自201751日起试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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